(2019)苏1204民初4392号
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春林与被告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依法裁定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4000元整。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少年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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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