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3544号
蒋金荣、丁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葛德义与被告蒋金荣、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欠款连本带利共计19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8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溱潼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江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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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