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娄庄镇的王某宝与王某英系再婚组成家庭,王某英与前夫育有三子一女,即儿子秦某一、秦某二、秦某三和女儿秦某四,当时四人均未成年。婚后,王某宝与王某英育有两女,即王某一、王某二。2016年6月,王某宝病重住院治疗,继子秦某一、秦某二、秦某三以王某宝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王某宝与王某英无奈将六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本案判决: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500元,原告的医疗费由六被告各承担六分之一。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被告秦某四人与原告王某宝虽无血缘关系,但二原告共同生活时,被告秦某四人均未成年,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原告对被告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同样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原、被告作为一家人,应当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相互沟通与理解,妥善解决家庭矛盾,为两原告创造幸福安宁的晚年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