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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而去的新时代人民法院
作者:卢爱华  发布时间:2018-06-21 11:18:47 打印 字号: | |

水,可以灵秀,可以磅礴;水,浮天载地,善利万物,也能水滴石穿,惊涛拍岸。而“法”字,不论是旧时的“灋”,还是如今的“法”,不变的从来都是“水”和“去”,或许这其间蕴含着一种微妙的寓言,预示着法者向水而去。毕竟“天下之至柔,驰聘天下之至刚。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水至柔而至刚的秉性,天然便契合着法院人。所以我们以水为师,立足本职,追求公平如水;以水为鉴,潜移默化,培树时代新风;以水为友,敢为人先,勇立改革潮头。

法安天下,崇尚规则和强制之治。明代张居正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保障法律实施上,必须学习水至刚的秉性。在执法办案中,要强化刚性思维,凸显强制功能,“稳、准、狠”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让违法犯罪者受到惩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加强执行工作力度,不打法律“白条”,让判决变为“解决”,让违约失信者付出代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执行法律绝不能“和稀泥”,更不能“无是非”,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同样,在法院内部管理和制度执行上也要强调规则之治,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办事办案,不破底线,不越红线,确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规可循、违规担责。

德润人心,强化引导和教化之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赋予法律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司法具有人民性,也具有引导和教化功能,我们的司法工作既要有疾风骤雨式的刚劲猛劲,亦要有涓滴细流润物无声的情怀。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在法治惠民上下功夫,对那些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以及弱势群体,多做一些法律释明、调查取证、调解协调等工作,而不是机械地坐堂办案。要通过案件审理和裁判引导公民、法人等各类社会群体提升法治、道德、文明素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使这些道德信条真正入脑入心,成为人们自觉的生活方式,形成社会自律机制。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庭审直播、以案释法等活动,既处理好纠纷,又教育好群众,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曝光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征信系统,依法保护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变则长久,尊重规律和创新之治。《淮南子》里说:“禹之决渎也,因水以为师。”大禹治水取得成功是因为他不像其父鲧那样,单纯靠筑堤堵水,而是尊重了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因势利导治理洪水。所谓堵不如疏、疏不如引,我们办案也应当遵循司法规律,要让规律为我所用、为我助益。对疑难复杂案件,要在研究立法背景和原意的基础上,学习前沿案例资料,借鉴前人的经验教训,通过综合分析找到处理案件的通则,找到既合乎立法宗旨又能妥处司法个案的大的方向和方案,追求“情理法”交融解决案件的效果。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水恒久的生命力来源于它一刻不歇的蜿蜒、奔腾。我们同时要善于把握大势、顺应大潮,要解国情、知社情、察民情,要找准法院工作职责和中心大局的最佳结合点、最准着力点,坚持以符合中国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为前提,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自我革新,当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弄潮儿”。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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