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贯彻从严治院要求,治理“为官不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规章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本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适用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员工。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人,下同)为本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作风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对作风效能的督查,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日常检查监督和纪检监察组再检查再监督的双轨工作制。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院及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
2.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参加学习、会议迟到、早退或不按会议要求规范着装或在会场内随意走动、喧哗、不关闭手机或调至震动状态、接打电话、长时间浏览手机、打瞌睡或做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等违反会场纪律的;
3.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串岗闲聊的;工作时间有长时间看手机、玩游戏、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4.违反院有关规章制度在办公场所接待律师、当事人;
5.违反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接待当事人时吸烟的;违反食堂就餐时间管理规定的;
6.值班人员无故不值班或擅自脱岗的;
7.司法警察值庭时,萎靡不振、跷腿、盘腿,或拨打和接听电话或随意进出庭审场所的;
8.在执行“零报告”制度中,漏报、迟报应报事项的;
9.无故不及时上报信息、材料的;
10.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11.庭审迟到、早退、缺席或随意离开审判席的;庭审时不按规定着制服、法袍或制服、便服混穿的;庭审期间接听电话或阅、发手机信息的;
12.庭审时不按要求进行“三同步”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庭审直播的;不按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的;
13.离岗时不关闭电器等造成浪费的;
1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警车或警车私用的;非工作原因,未经许可不将警车入库的;私家车辆在院内乱停乱放的;
15.不执行院里的临时性规定要求的;
16.言行不规被上级明查暗访通报的;
17.未经批准私自出境的(未向组织报备的);
18.对党组决策、工作部署、决定贯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导致政令不畅,影响贯彻落实质量和成效的;不服从管理,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拖延不办、办理不及时、不到位、不及时报告进程和结果的;
19.非工作需要,将警车停放在娱乐场所或宾馆、酒楼门口的;未经许可,擅自将公车转借他人驾驶或使用的;
20.驾驶警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驾驶私家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被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1.对当事人或其他群众冷、硬、横、推等损害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22.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的;
23.在网络等媒体发布违反公序良俗、发泄私愤等言论或传播不利社会稳定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24.违纪违法涉黄、赌、毒等尚不够治安处罚的;
25、其它违反作风建设情形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违反规章制度出现本办法第四条行为的,分别情形给予以下处理(涉嫌违反党纪党规的,由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另行查处):
(一)发生本办法第四条1—15行为被发现的,对当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首次发生的扣1分、全院通报;
2.再次发生的扣2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实施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3.第三次发生的扣3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二)发生本办法第四条16行为被发现的,对当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首次发生的扣2—3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
2.再次发生的扣5—9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3.第三次发生的扣8—12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三)发生本办法第四条17—18行为被发现的,对当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首次发生的扣3—5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诫勉谈话;
2.再次发生的扣6—10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或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
3.第三次发生的扣9—12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是合同管理人员的予以辞退;
(四)发生本办法第四条19—25行为被发现的,对当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首次发生的扣5—7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全院通报、诫勉谈话;
2.再次发生的扣6—10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是合同管理人员的,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
3.第三次发生的扣12分,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是合同管理人员的予以辞退。
(五)本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全年被扣3分的,扣发当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5—10%;被扣4—6分的,扣发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15—30%、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被扣7-10分的,扣发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35—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被扣12分的,扣发全年绩效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不称职”。
(六)适用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员工全年被扣3分的,扣发一个季度绩效考核奖金;被扣4-6分的,扣发半年绩效考核奖金;被扣7-10分的,扣发全年绩效考核奖金、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被扣12分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扣分等处理的,须在扣分的当月25日前,将扣分情况报送纪检监察组。
发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于本部门工作人员出现第四条1—15行为应扣分而未予扣分的,查实部门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的,纪检监察组在责成扣分的同时,以被扣分干警同等分值扣除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积分,同时会同分管领导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发现部门工作人员出现第四条16—25行为的,查实部门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的,取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再次发现的,由纪检监察组依纪依规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作风效能督察扣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部门主要负责人就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对照本办法第四条提出扣分意见;
2.分管领导对该部门报送的扣分意见进行审签;
3.区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予以复核;
4.纪检监察组统一报请院党组会研究做出扣分决定;
5.对扣分情况在院局域网上公布。
第八条 纪检监察组发现工作人员违规应当扣分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扣分事由告知该员工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对扣分不服的或认为扣分存在差错的,可在三日内向纪检监察组提出申诉,纪检监察组接到申诉后三日内将复议结果告知人员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