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债权人是指泰州良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帅公司)向民间自然人借款而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所有已知债权人。
第二条 良帅公司破产清算案定于2017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依本院的公告或通知而组成的代表债权人共同意志、行使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本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四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根据良帅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审理进度,本院合议庭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不设具有表决事项的会议议程。
第五条 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顺利高效地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涉及人数众多的集资债权人群体采用代表人制度产生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代表,由代表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六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集资债权人可以在集资债权人范围内推选代表人参会,代表人数与被代表人数比例不高于1 /20。
第七条 集资债权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的,须在2017年7月12日前将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附被代表人签名同意的手续,提供被代表人电话供管理人核实。
第八条 2017年7月12日前未能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的,本院决定由管理人根据行政区划、集资债权人人数等情形对集资债权人进行分组并分配相应的代表名额。
第九条 分组后由管理人商请区、镇、村干部作为联络人,负责召集分组后的集资债权人。
第十条 联络人根据管理人的安排召集其联络的集资债权人准时至相应的会议地点在组内推选代表人。到会的集资债权人推选出代表的,形成相应会议记录,并由到会的集资债权人签字交管理人。未到会的集资债权人视为放弃推选代表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集资债权人按本办法第十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管理人可以与到会的集资债权人商定代表人。能够商定代表人的,形成相应会议记录,并由到会的集资债权人签字交管理人。未参与商定的集资债权人视为放弃商定代表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集资债权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未能商定代表人的,由管理人提出指定代表人建议(同意当代表人的集资债权人优先),经本院审查后决定指定代表人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人代表所在分组的所有被代表人,不论被代表人推选、商定、指定时同意与否,代表人均有义务代被代表人向管理人传递意见,并有义务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资料送达被代表人。
第十四条 代表人确定后,由管理人制作入场券交付代表人作为参会的凭证。
未作为代表人的集资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如集资债权人存在哄闹、冲击会议现场、良帅公司厂区、管理人办公场所、政府机关等情形的,本院将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为保障未参会集资债权人的知情权,本院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予以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会将会议材料交由代表人转交未参会集资债权人,并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将本办法以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已申报并具有资格的集资债权人。
本办法中管理人的行为均应形成书面材料或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必要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由管理人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良帅公司破产案件合议庭解释。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