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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本在老板,没有证据怎么要工资
作者:沈井春  发布时间:2017-05-09 09:58:36 打印 字号: | |

        原告潘某某系江西人,为了生计外出打工。2015年3月,潘某某经人介绍跟随张甸镇个体老板王某某至船厂打工。潘某某会一手的电焊活,很快就适应了船厂工作节奏和技术要求。潘某某和其他工友一样,每天做多少工,均由老板在账本上记载,最终结算。在船厂工作的8个月内,潘某某仅向老板王某某预付了6500元的生活费。适逢年底,船厂工作结束了,潘某某提出与老板结算工资,老板王某某核算后,在其账本上记载潘某某工资35000元,后让潘某某签字,口头承诺马上给钱。收起账本后,老板玩起了“失踪”。经过多次催要,老板支付了10000元,又失联了。

        2017年1月,潘某某多方找寻,取得了王某某的号码,电话中,王某某不否认欠款的事实,但拖延不决。无奈之下的潘某某几经周折找到王某某家,并当即报警,要求王某某支付工资。民警到场后,王某某否认欠潘某某的工资款,并取出账本,指着账本上记录的“35000元-25000元-10000元,工资结清”,说双方无债务了。民警调解无果,建议潘某某起诉。

        3月9日,潘某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沈井春受理案件后,发现卷宗中除了原告的诉状外,没有任何证据,遂与原告联系,原告陈述事情的原委。3月29日,该案件如期开庭,被告矢口否认欠款的事实,原告没有证据,在法庭上着急的情绪几乎失控。随着庭审的深入,法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法要求被告出示双方用工、结算的账本,被告推脱不了,遂向法庭出示了自己记载“工资结清”的账本,经过一个上午的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最终法庭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款均由被告持有的账本记载,由原告签字确认,案涉账本一直由被告持有、保管,具有操控证据的优势地位,具备自行书写“工资结清”等还款记录的条件和可能,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款已结清,结合被告在原告向被告催款的通话中未否认欠款的事实。最终法官从证据的内心确信上,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款25000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5000元。收到判决的潘某某已回了老家,电话里不断感谢法院的公正处理。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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