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机”本是老少咸宜的,可以通过简单轻松的玩法感受海洋深处的美丽场景,施展各种捕鱼的技能,享受捕获海鱼的乐趣。然而,姜堰一游戏厅的经营者李某却将“捕鱼机”用于赌博牟利。近日,姜堰法院对林某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林某自2016年1月起在姜堰区经营着一家游戏厅,然而这家游戏厅却暗藏奥秘。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进行突击检查,当场起获“海洋之星Ⅱ”型捕鱼机3台、充值卡27张、POS机2台。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6年1月至同年5月,设置捕鱼机,采取积分退币的方式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计人民币649655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8998元。到案后,林某经司法机关教育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提供赌博的场所、用具,供不特定的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收缴在案的48998元及相关赌博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