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下午,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桂林带领刑庭法官代西华、书记员卞芳芳来到姜堰张甸镇西网村村民张某家中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今年四月初,张某夫妇经营的早餐店被查,他们生产加工出售的包子添加了国家严令禁止的含铝泡打粉(主要成份为硫酸铝钾),且含量严重超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期间,张妻不幸出了车祸,住院治疗时又发现脑部长有一块恶性肿瘤,虽及时做了手术,但根本无法到庭受审。为便于被告人参加诉讼,确保犯罪行为及时得到惩处,又避免张妻病情加重,该案主审法官代西华决定前往其家中开庭审理,此一想法得到了分管院长张桂林和区检察院的大力支持,遂于当日下午共同前往来到张某家中。
庭审中,张某夫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张某仍需照顾妻子的实情,最终作出给予张某夫妇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庭审后,张桂林副院长还对张某夫妇做了教育劝戒,希望他们对法院以为人本重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和良苦用心表示理解,切实吸收教训,不再干违法犯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