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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农忙争耕地,不慎轧伤酿惨剧
作者:沈井春  发布时间:2016-06-14 11:36:0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0月,农村家家户户趁着水稻丰收之际忙着翻地耕种小麦。当天,姜堰张甸镇岭家村村民杨某驾驶手扶式农用拖拉机应该村7组村民的要求前去耕地。年过七旬的同村村民树老太也在自己的一方口粮地里焦急的盼着农用拖拉机前来。树老太的田地与杨某拖拉机耕种的田地毗邻,树老太看见拖拉机前来,遂要求拖拉机为她家的田翻耕。一旁的村民郑某不答应了,为了耕地顺序,与树老太起了口角,杨某见状便沿着排水沟东侧,将拖拉机在未熄火的状态下等待。树老太和郑某便在这排水沟西侧争执着,在田地里农忙的村民纷纷围观过来,对二人劝解。情急之下,树老太越过排水沟朝着拖拉机直去,右手上前按住拖拉机油箱欲阻止,由于机器油箱表面油污,树老太惯性下顺势滑跌,不慎将右手卷入拖拉机传送带,将右手拇指轧断,鲜血涌出,树老太顿时失去知觉昏倒在地。周围的村民赶紧将树老太送医抢救,并报警、通知家人。

经过数日的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树老太见拖拉机车主杨某无意赔偿,于2016年1月5日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张甸法庭承办法官前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因分歧较大,未果。原告于同年2月5日向法院申请对其受伤的右手拇指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树老太的右手拇指构成伤残九级。4月6日,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完毕后的案件恢复审理。庭审中,原告认为其被杨某无证驾驶拖拉机撞倒受伤,但就受伤的具体经过,因事发突然,其已疼痛昏倒,记不清了。被告承认是其拖拉机传送带轧伤原告,但认为其已将拖拉机停止等待,只是未熄火,原告阻止作业造成受伤,与被告无关。法庭主要围绕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所应承担多少份额的赔偿责任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两名现场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反映被告已停止作业等待,原告越过排水沟上前手按油箱过程中,滑入传送带致伤。原告当庭予以否认,认为排水沟宽1.2米,其不可能越过。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下班后前往岭家村7组的事发现场进行勘验,排水沟宽不足1米,且上面横置一宽60公分的石板供村民通行,并进行事故现场重置,以印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5月30日,法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就原告受伤承担30%赔偿责任即14170元。公开宣判后,法官并当庭就原告树老太对判决难以理解的部分耐心进行释疑,树老太、杨某及双方家人,均表示服判。

法官解读

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庭根据证人证言并结合现场勘验,以查明案件事实。事故始末,被告及其使用的农用拖拉机处于停止作业的相对静态,原告处于主动接触的动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接触尚未熄火的拖拉机可能会产生损伤后果,原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主动行为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所持有的农用拖拉机行驶证、农业机械驾驶证虽均已超过审验期限,但事发时被告已停止作业,被告有无驾驶农用拖拉机的资质与原告的受伤无必然的联系。被告杨某虽已停止农用拖拉机作业,但其从事农用机械作业多年,在事发现场出现他人争农用拖拉机耕地作业顺序的混乱情况时,应能预见突发状况下运转中的农用机械具有潜在的危险性,被告未及时熄火,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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