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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德国精神”为我所用
作者:王雯羽  发布时间:2016-06-06 16:18:07 打印 字号: | |

近来,“德国精神”四字不绝于耳,什么是“德国精神”,我想谁都不能完美地诠释,一块江诗丹顿的腕表,一支万宝龙的钢笔,一辆大众汽车……在很多著作中将它总结为勇敢、细致、坚韧,但仅仅如此吗?众所周知的“德国精神”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讲理性、守纪律,办事严谨认真、一丝不苟;二是文化素质普遍较高,说话有修养,知识面广,不怕辩论;三是崇尚自强不息,精益求精,永不满足。这三个重点方面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似乎都在与司法工作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并不是一个崇洋媚外的人,我也并不是觉得“德国精神”就毫无瑕疵,任何精神都要适用才能相得益彰,同样将“德国精神”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工作,必然要适合我国的国情。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不利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优化司法产品俨然成为了法院的工作重点。对此我的观点是:无则加勉。

虽然我才进入法院没有多久,但是我也深知法院工作,办案是重点;法官办案,质量是重点;案件增效,基层是重点。在这样一个神圣而庄严的工作职责下,我们必然需要理性与纪律,认真与严谨的工作态度。我在立案庭学习工作的这些日子以来,来来往往立案的各行各业的人,有很多的老百姓现在非常懂得维权,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是在基层法院受理,但我们也知道,一些基层法院受案多人少,人才流失,以至于造成基层法院工作相对薄弱,所以提高基层干警的司法能力提升不免成了法院的重中之重。因为基层办案认真严谨,质量提升了,上诉案件就少了,当事人因不理解而指责的少了,信访案件也就少了,基层法院工作良性循环了,司法公信力也就不断在提升了。

说到基层,就必然提到最底层的劳动人民,现在民间工厂拖欠工资,乡间小路交通事故案件屡见不鲜,很多老百姓来到法院都是来哭诉一把辛酸泪,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事情琐碎,他们的话语多而逻辑性不强就失去耐心。要知道“德国精神”之所以得到推崇也不外乎于德国人的优良教育,身为司法工作者都是具有良好的素质和修养。德国主张公民受教育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在将来为社会做更大的贡献,在这里,司法工作者不就能够很好地体现为社会做更大贡献的内涵么。

海涅曾说过:“德意志不是一个轻举妄动的民族,当他一旦走上任何一条道路,那么它就会坚忍不拔地把这条路走到底。”这就指引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慎重并有始有终,同样做优司法产品每一个决定都要慎重并严谨,一审定案证据取舍应当于法有据,法律适用应当准确,庭审释法应当到位,文书说理应当透彻,调解难案应当及时,办案程序应当完备。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保持规范文明司法是每一个法院工作者都应当遵循的戒条。

诚然,我还只是个初涉司法的小喽啰,在很多问题上也只能阐述自我认知,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多多向前辈学习。运用“德国精神”来做优司法产品上,无则加勉就好,毕竟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还是公正与人性并存的。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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