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行要发伴,居要好邻”。姜堰张甸镇岭家村的徐某和杨某本是一对和睦的邻里,却因为“狗咬人”结下了梁子。追溯到去年10月的一天,徐某至杨某家中借农具,在杨某家逗留期间,栓养在狗棚的狗吠不止,后挣脱绳索并奔向徐某咬去,徐某腿部被咬得血肉模糊,鲜血从道道伤口中直流。受伤的徐某很快被家人送至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后徐某向杨某索赔,杨某家人虽同意赔偿,但迟迟未见履行。感到憋屈的徐某找到该村干部协调此事,杨某家人同意赔偿1600元,但仍是一句口头“承诺”。春节前,不耐烦的徐某及家人再次至杨某家索赔,双方从口角到纠缠,并闹到了派出所,在公安民警的劝导下,徐某遂向姜堰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计15000多元,张甸法庭依法受理了该起案件。
张甸法庭的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及时与被告杨某取得联系,向其依法送达了诉讼材料,并约双方于3月4日至法庭调解。当日,双方的家人均到庭,徐某对其索赔要求寸步不让,杨某则坚称 “其家的狗已吠了半天,对方不走,才会挣脱咬人”,徐某被咬,其本人存在过错。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休。后法官通过分开调解,原告徐某同意将赔偿数额降至5000元,但杨某仅同意赔偿2600元,并扬言不接受就拖着耗。持续了近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存有差距。
3月11日是传票开庭的日期,双方再次到庭。原告徐某见被告杨某无诚意赔偿,要求法庭开庭判决。承办法官在与被告杨某的沟通中感到杨某仍有赔偿意愿,仅是情绪作祟,不愿低头。承办法官利用庭前准备的时间,再次做双方工作,紧紧抓住原告获赔的迫切心理,并从邻里关系的利弊进行规劝,原告最终作出让步,愿意在医药费的基础上适当调增;对于被告,承办法官向其阐释法律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并适时的辅以相关案例,并从人情关系角度进行剖析,对杨某的行为予以教育、批评,杨某深知“狗咬人”事件,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意赔偿原告3300元,并随即向亲戚周转,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收到赔偿款的徐某说道“咬伤了大半年没有赔偿,到法院才十来天的功夫,法官就给我们弄到钱了,真得谢谢法官”。
【办案体会】邻里纠纷虽不同于家事纠纷,但有异曲同工之处,“远亲不如近邻”的古语道出了个中意义。了解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案件宜调不宜判就久拖不判、停滞待调。理性办案,效率调解,“拒绝吞温水,不当小蜗牛”才能让普通百姓“打得起”官司,才能让“期待的正义不迟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