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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肖立芹  发布时间:2016-01-11 16:52:07 打印 字号: | |

    “搭便车就是机动车一方无偿允许他人搭乘,也叫好意同乘,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一般发生在同事、亲友、或者邻居之间,或者途中偶遇顺带,或者共同外出游玩。如果搭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能否要求本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搭便车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412月,毛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杨某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车上的高某、王某受伤。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王某无责任。王某受伤当日至泰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髓损伤、C4颈椎滑脱、颈椎病、T8椎体粉碎性骨折等。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毛某、杨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高某联系杨某并未支付费用,杨某是义务帮忙,杨某无偿允许高某及王某搭乘,高某及王某无偿自愿搭乘杨某的车辆,杨某在本案中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杨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杨某已支付王某的3000元作为补偿,不予返还。

    法官后语:

     1、从一般社会经验常识看,无论是出于他人邀请,还是自己建议,无偿搭乘意味着自愿接受一定的风险,方便总是伴随着风险,利益共享的同时,风险亦应该共担。

 

    2、如果驾驶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搭乘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可根据公平原则平衡搭乘人的赔偿请求。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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