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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无故辞退怀孕女职工
作者:肖立芹  发布时间:2016-01-11 16:51:0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凤某与星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份。20121月,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20141月,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20149月,凤某至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提示:早孕,建议复查。凤某至星星企业处请假,该企业未予准假。20149月,凤某向星星企业送达疾病证明一份,载明: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先兆流产,休息治疗。201410月,星星企业向凤某发出调岗任职通知,将其调到待遇、工作条件等远远不如现岗位的地方工作。凤某不同意。同年1119日,星星企业向凤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当日,凤某离开某企业处。凤某在网络及微信上发表《星星企业你这么对待怀孕妇女?》等多篇文章,在姜堰流传度较广,引起一阵哗然,社会上议论纷纷。后凤某申请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凤某非本地人,且已生子,希望将纠纷及时化解,好回到家乡后安心生活,但因凤某的行为给星星企业的管理和社会评价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星星企业坚持不调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凤某怀孕期间无重大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不得无故解除合同,遂判决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收到判决书后,星星企业上诉至中院。中院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企业亦坚持不同意调解,后中院维持判决。

    法官后语:

    1、国家法律对女职工劳动权益实行特别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女职工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情况下,企业应续签劳动合同。

 

    2、职工与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时,应理性地本着就事论事的原则处理问题。如为了一时泄愤,大肆宣扬夸张企业的弊端,处理不当,激化矛盾,更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自身亦牵扯进大量的人力物力,双方皆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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