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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法不容“老赖”
作者:王国亮 杨进  发布时间:2015-12-18 14:12: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姜堰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规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蔡女士本有履行能力,却以躲藏、财产转移等方式拒不履行,最终被执行法官识破,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多次上门,蔡女士藏而不见,遂在网上发布追逃令,迫于压力,蔡女士投案自首,主动与申请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

    蔡女士与张某有生意上的往来,20101月蔡女士欠张某生意款15万元,久拖不还被张某告上法庭。判决书生效后,蔡女士仍拒不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姚铁林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履行。经调查蔡女士及其配偶的财产状况,其名下除了有一处自住房产外,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只有一处房产不宜处理,姚铁林遂多次找蔡女士做工作,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蔡女士态度嚣张,无动于衷,姜堰法院于2011111日和2014128日两次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拘留十五天措施。第二次拘留期满后,蔡女士便失踪,下落不明,致使本案始终无法顺利执行。

    今年8月,在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姜堰法院执行局对该案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承办人姚铁林对蔡女士的财产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不想竟有了意外收获。原来,蔡女士已于20112月将名下的自住房以32万元价格转让其女婿。鉴于蔡女士完全有经济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置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不顾,故意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隐藏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在采取执行听证裁定转让财产无效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局立案后,多次约蔡女士谈话未果,于是在网上发布追逃令。得知信息后蔡女士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与姜堰法院联系,愿意一次性给付欠款,希望法院将该案从公安机关撤回。

 

    日前,蔡女士已主动履行义务完毕,得到了张某的谅解,在缴纳一万元保证金后,公安机关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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