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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俞海虹  发布时间:2015-11-25 09:30:4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如今登记立案已有半年,对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解决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实行登记立案以来,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近几年来各级法院的受案数量一直处于递增的状态,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加之现在实行登记立案,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逾加强烈,有很多压在箱底的事都搬了出来,案件的数量及类型均大幅增加,不管是立案法官、审理法官还是执行法官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信访、投诉案件增加。经过法院、各大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现在全国上下都知道到法院立案实行的是登记,所以有很多本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甚至还有法院已经处理过的案件都被翻出来要求立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后果便是当事人不断向上级法院以及信访部门进行投诉,有的甚至到检察院进行投诉。实施登记立案的半年来,笔者已多次被检察院、信访局调查了解过情况,至今仍然处于被投诉状态。另外因为实行登记立案,只要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必须进行立案,导致有些案件虽然立了案,但到了审判庭仍然会被驳回起诉,这也增加了一些信访案件。  

    三、立案法官的释明工作大量增加。对普通老百姓来讲,登记立案就是我来了你就必须无条件给我立案,否则你就违反了上面的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甚至还有人空着两只手来立案,连最起码的诉状都没有,理由是“现在是登记立案,你们是诉讼服务中心,什么是服务你们不懂啊,你们要什么材料你们自己写啊”。大部分的人都忽略了法院登记立案也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也就是说立案时,法院还是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当然这仅仅只是程序性审查,对一些证据是否确实,理由是否充分的实体性审查不再进行。所以说对一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甚至一些奇葩案件,立案法官还是需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为此无形之中工作量大幅增加。

    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立案登记制并不排斥在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所以要继续深入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络,通过联系行业协会、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基层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增派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有针对性的开展委托调解,开展案件分流化解,使更多的矛盾能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方式进行化解,让更多的争议解决在诉前,以缓解法院的压力,同时也实现司法便民服务。

    二、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当事人清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条件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一直以来所有媒体宣传强调的均是法院受理案件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却有意无意忽略了“依法应该受理”这几个字,造成了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立案就是简单地登记一下,根本就无需审查。所以我们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多跟新闻媒体沟通,多跟当事人沟通,加强法律宣传,举办各种普法活动,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将当事人的理念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三、重视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的配备。为了不与当事人起冲突,也给自己省点力气,现在有些法院的立案法官对案件来者不拒,放弃了一些对当事人的必要释明和指导。其实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立案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应当加强,而不是削弱,甚至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一方面可以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减轻审判庭的压力。另一方面亦可以避免立案后因被审判庭驳回起诉,而增加的涉诉信访量。所以法院应当重视对立案法官的培训,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力量,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对案件起到一定的净化作用,同时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成本。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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