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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网上直播需慎重
作者:张桂林 钱少林  发布时间:2015-11-25 09:28:38 打印 字号: | |

    网上直播庭审经过有利于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法官严谨自己的审判程序和实体判决,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这已成各级法院普遍的共识。但是在水军藏匿、谣言衍生的网络世界,庭审直播又可能给当事人以炒作之机,加大法官的裁判压力。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基于其特殊性,庭审网上直播仍需慎重,不能不作选择,一律上网直播。

    首先,刑事案件庭审的公开性与隐私性标准不一。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适用公开审理。这一规定比较空泛,没有制定统一的操作标准,而且一起案件中,可能有可以公开的,也有必须隐秘的,本身就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在不对司法公开所蕴含的价值目标构成影响的前提下,应当对当事人、参与人的基本信息、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等,予以技术处理以及适度保密,但是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技术、设备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庭审网上直播就应当慎重,有所选择。

    其次,庭审网上直播应当注重证人的保护、便于证人作证。证人不在场时,应慎重上传其照片和证言,以免增加证人心理负担,挫伤其作证的积极性。尤其当下,证人大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普遍不愿作证。为取一份证言,为通知一位证人到庭作证,法官需要做大量的法律宣传和思想工作,有时效果还很不理想。如果证人同意书面证词或出庭作证,再让其大范围的扩散,肯定增加遭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对构建良性刑事诉讼程序断然不利。按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普通庭审,相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也要视情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法律文书可以使用化名代替等技术性措施,若全程同步直播,能否做到这一点,在现有条件下恐怕难度较大。更何况刑事案件的证人有些还是侦查机关的线人,不宜暴露。 

    第三,庭审网上直播应当征询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这一点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已经得到重视,刑事诉讼由于是国家诉讼,公权力的介入使得征询律师、被告人意见变得异常。一般情况下,不直播人民法院不会征询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此也未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如果律师、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正当理由,就不应进行直播。

    第四,难以保障法官不受舆论的干扰。网络还具有主体多源、信息海量、传播迅速的特点,通过微网上直播庭审,可能面临全民关注的压力,引发“全民透视”效果。而法官的专业思维方式有可能区别于公众基于道德习惯、风俗伦理的一般思维方式,因此如何避免社会公众非专业的评论干扰法官的独立思考,尤其是避免媒体对司法形成不良引导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刑事案件尤其是复杂的案件,不能保证一次庭审就能当庭宣判,庭审直播其实是法院、法官主动将自己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直播后,法官很难回避相应的社会评论,保持独立的思考。

    第五,多数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当庭提出量刑建议,而这些建议有些在法院最后裁判结果范围之中,有的不被法院采纳,尤其是监禁刑或非监禁刑适用、财产刑适用,是否限制减刑的适用,一旦分歧在大庭广众之中,有没有绝对的错与对,在普通民众法律常识、专业水准未达的当下,恐怕还是尽量避免为好。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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