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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误,差点损失万元
作者:徐军  发布时间:2015-11-25 09:00:14 打印 字号: | |

“我与王某是朋友,帮忙借钱给他,不还钱,还要赖账,当时看借条时没有注意,我的姓被写错了。这下惹了麻烦,让对方钻了空子”。日前,姜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作为判决,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让失信者没有占到便宜。

  2008年1月,王某需要资金周转,向窦某借款14000元,后经窦某催要,王某未偿还。无奈之下,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审理中,王某对借款提出异议,认为其是向“豆某”借款14000元,没有向“窦某”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窦某要求偿还借款,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还款。这下可急坏了窦某,其一边指怪王某的不是,一边不断自责,向法庭反复陈述借款的发生是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出具借条上书面的出借人是“豆某”,原告姓名是“窦某”,虽姓氏不同,但名字一样,且该借条实际为原告所持有,结合当地日常生活习惯,人们书写时通常有将“窦”姓写成“豆”姓的习惯,确认借条是被告王某向原告窦某出具,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有权要求窦某偿还借款,依法作出王某应偿还窦某借款14000元的判决,后窦某未上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呈高发态势,但是诉讼中有时持有借条,但还不能嬴得官司。在此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借条应注意规范性,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详细载明借款的各个事项,包括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数额、利息、归还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切记:借款人的签名、出借人姓名与身份证上姓名要一致,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均不能用小名、绰号、谐音字等,以防主张权利时带来不便要的麻烦,让失信者钻了法律的空子,有理也可能输官司,造成重大损失。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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