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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首例非法狩猎案
作者:代西华  发布时间:2015-11-24 15:4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姜堰法院公开开庭审结首例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三个月。

2015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金某在兴化市沙沟镇、周奋乡等地的三个鱼塘边,多次投放用药粉与面粉等混合而成的饵料,狩猎来此生息繁衍的珍稀野生鸟类计122只。经鉴定,饵料中含有呋喃丹,此药属高毒农药,对鸟类和环境生物危害极大,一只夜鹭小鸟只要觅食一粒呋喃丹就足以致命,中毒致死的小鸟被小型兽类或人食用后,可引起二次中毒。江苏省政府明文规定全省不设猎区,且禁止使用呋喃丹狩猎野生鸟类。金某的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破坏了生态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今年6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及时将金某传唤调查,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到非法狩猎行为不对。为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还野生动物一个安全的乐土,姜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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