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上午,姜国云副院长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顾某诉兴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该案区人大常委会派相关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据了解,2015年4月,顾某向被告职能部门兴化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后顾某认为被告迟迟不予受理,于2015年6月3日将兴化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顾某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房屋系1988年所建。审理中,顾某认为,其宅基地属历史沿革,其父辈在1982年前已居住这里,被告理当尊重历史沿革,尊重乡规民俗,尊重现实,依法将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全部认定为宅基。被告认为,宅基确认应以《土地法》和江苏省规定的标准认定,原告未否认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砌建于1988年,且被告在诉讼中已履行发证职责,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后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登记,若相关材料需原告补正,应依法一次性告知。被告经原告催告,其行政主管部门兴化市国土资源局才送达受理意见通知书,并在诉讼中征得缸顾村村民委员会意见,经地籍调查,按照江苏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作出土地使用权证书,不能视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顾某要求被告尊重历史沿革,尊重乡规民俗,尊重现实,依法将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全部认定为宅基地登记其名下证据不足,且超过江苏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其请求不能予以保护。法院当庭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各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的判决。
庭审中,主审法官准确、全面归纳了争议焦点,有条不紊地引导指挥诉辩双方开展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旁听席上,人大代表密切关注着庭审的每一个细节,仔细聆听合议庭法官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每一句询问,更关注行政首长庭审中的表现。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表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政府行政首长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尊重法律、取信于民、树立政府权威的重要途径。行政首长应通过出庭案件,知不足更知其行政所以然,真正促进依法行政和机关作风的转变,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同时代表们对该庭审给予了高度评价,一致点赞法院副院长亲自审理案件,有利于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司法权力阳光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