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本财,籍贯姜堰,现注册在盐城市亭湖区某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2015年8月28日,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文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注册的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区)行政区划辖区内的案件。姜本财认为我院执行司法部、最高法院、省高院的文件违法,侵犯了他的案件代理权,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寄送抗议书、当面恐吓等形式威胁我院干警,并多次公开散布种种侮辱、诽谤、威胁我院干警及家属的言论,企图制造舆论影响,达到个人目的。
针对姜本财的违法行为,我院已于9月1日向姜堰区公安局报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