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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伙务工受伤,索赔4年终获赔偿
作者:沈井春  发布时间:2015-10-19 11:16:42 打印 字号: | |

    28岁的刘某4年前从老家河南到江苏务工,在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跟随张某到封某某开设的钢结构公司做电焊工,后该公司将张某、刘某等人派遣到江都某造船厂从事船舶船体焊接。2011年11月,刘某在焊接过程中被机械夹伤了手,在众人的紧急送医下,医院保住了刘某的手指,但造成了手指抓力受损的后遗症。

    出院后的刘某多次向江都造船厂、封某某、张某、钢结构公司索赔,除张某垫付了医药费外,其他人均未赔偿。2013年,2014年刘某先后4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后因漏列被告、伤残鉴定等原因,刘某均撤回起诉。2015年7月,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的刘某再次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张甸法庭的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随即向四被告邮寄相关诉讼材料,但封某某及钢结构公司的法院专递均被退回,无人签收,这意味着庭审将无法如期进行,在向刘某作出解释后,承办法院先后至封某某所在地高港区大泗镇以及钢结构公司所在地扬州广陵区直接送达。收到传票的四被告如期出现在法庭上,考虑到封某某的经济能力以及钢结构公司的经营现状,一纸判决,刘某很有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窘境。承办法院遂决定与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处理,争取最快的时间让刘某获得赔偿款。经过一个上午的调解,承办法官先对四被告从法理、情理角度进行劝导和教育,四被告的态度从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到同意调解、协调方案,双方的关系从对立到缓和,之间的差距也逐渐缩小。临近中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四被告共赔偿刘某5万元。艰难的索赔之路终于走完,临行前,刘某对承办法院连声致谢。

    【法官寄语】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案件是基层法庭受理、处理案件中的一大难点。一是矛盾激化,原告受伤后均是在索赔未果,双方关系恶劣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维权,双方常会相互指责、推诿,双方之间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二是送达困难,该类案件的被告基本为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包工头,其作地点经常变更,没有明确、固定的送达地址,给诉讼活动的开展带来极大的难处;三是法律关系复杂,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案件中除了侵权责任外,还可能涉及劳动合同,加工承揽等,需要承办法官梳理、判断;四是取证难,案件事实难固定,提供劳务者通常为民工,其法律意识薄弱,在事故发生后,不懂如何取证,法庭审理此类案件,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五是判决履行难,该类型案件中,双方的矛盾已激化,法院的判决更会加深双方之间的对立与不满情绪,被告依照判决履行,成为一种不可能。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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