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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拖欠尾款,法官调解当即履行
作者:沈井春  发布时间:2015-10-19 11:15:19 打印 字号: | |

    9月10日,张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包工头王某,被告为年近七旬的周某,双方争议的是花了被告大半辈子积蓄的农村房屋。

    原告王某起诉时称:被告周某找其建房,双方达成建房合意,并于2012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房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自建房屋,庭院地面、围墙另计,工程总价355000元。同年10月30日,双方经验收仅3个踏破未浇筑,后地平完工时,均已完成。经结算,地面造价26235元,围墙造价7600元。被告仅给付315000元后,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3835元。

    被告周某则辩称:其自家的地面及围墙造价不实,其已经给付原告320000元,尚欠款项实际为49877元;原告延期竣工,还应按约定每天扣罚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原告承建的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要求暂扣尾款用于维修,并赔偿被告的房租的经济损失60000元。

    庭审中,双方相互指责,一度剑拔弩张。承办法官随即休庭,分开作双方的调解工作,由于庭审中对抗激烈,双方均负气,谁也不愿让步,让法庭的调解工作陷入被动。考虑到当天的情况,承办法官遂让双方先回去,并决定赴现场勘验、取证,并走访四邻了解当时建房过程。承办法官取得第一手的资料后,遂将房屋构建情况告知原告,并与双方展开长期的电话调解拉锯战。几番沟通,双方的差距依然很大,调解基本无望。承办法官遂采取迂回的方式,冷却双方几天。9月17日,被告的儿子按捺不住,首先拨打了承办法官的电话,不断吐苦水,称其年迈的老父亲建房不易,花光积蓄,最后建成的房屋还不能居住,其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流露出调解的愿望。承办法官看到了和解的可能性,遂与原告联系,经过几轮的“讨价还价”,原告最终答应被告提出的给付21000元,房屋由被告自行负责维修的方案。法官担心迟则生变,要求原、被告当天下班后至法院交接。当晚19时,王某、周某如约至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交接款项,并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临别时,双方对法官的工作连声致谢。

    【法官寄语】农村建房不比商品房建设,有其自有的特殊性,农村建房的设计规划、质量保证、施工监管、维修保障等均属于建筑边缘地带,对于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民事纠纷,给法官如何处理带来的难题。同时,农村居民具有纽带性,相互之间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亲近关系,一纸判决会加深双方之间矛盾,甚至关系决裂。法官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建立在充分的实地走访、调研基础上,从农村人际关系中寻求合理、适宜的处理方法。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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