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年来,行政庭在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的同时,非常重视运用司法建议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已向各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6篇,占全院司法建议总量的2/3,此次向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修正规范性文件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复,这在我院历史上是第一次,说明行政庭在推进依法治市过程中,善于思考,能动有为,进一步说明依法发挥好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功能,能够有效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对法院工作的认同。
9月2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复函我院,采纳了我院行政庭“关于修正《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司法建议。
行政庭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时,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审查,经过行政庭内部多次讨论,发现该条款规定与上位法有冲突,单洁庭长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姜国云副院长报告,行政庭的观点得到姜院长的肯定,经报请褚院长批准,行政庭于7月21日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进行审查并依法修正。
泰州市人民政府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非常重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对《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研究审查,目前修正后的《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进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该条款将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