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下午3时左右,家住姜堰区华港镇的王老汉,在本村浴室洗澡时,突然昏迷躺倒在浴池中,被同在浴室洗澡的张某和钱某发现后,告知老板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还是不幸去世。事后,王老汉家人与浴室老板周某对簿公堂,要求周某赔偿王老汉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86505.73元。近日,区法院开发区法庭通过多次精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浴室老板周某自愿赔偿1.5万元,并当场履行。
王老汉今年65岁,一直在姜堰城区某建筑工地打工,平时很少生病请假,经常独自去公共浴室洗澡,从未出现过问题,没想到这次竟然出了意外,王老汉亲属认为是浴室不通风发生昏迷后溺水,事后浴室也没有尽到足够的救助义务,对王老汉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浴室老板周某辩称,浴池内有窗户,水温也不高,不存在溺水事实,发现王老汉晕倒后紧急送医抢救,所有措施都及时到位,不同意赔偿。
因王老汉死亡时,未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致双方对死因存在重大分岐,调解一时陷入了困境。为妥善解决该案,承办法官两次冒着高温至事发现场进行勘验,与基层组织了解前期纠纷处理情况,查明了相关事实,案经三次庭审,法官及时指出了各自的过错,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了一定的认识,态度有了重大改变,同意法庭调解处理纠纷。眼见陷入僵局的调解有了转机,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放弃中午休息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通过宣传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双方工作,临近傍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浴室方自愿赔偿1.5万元了结该案。
法官提醒:对于在公共场所发生死亡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后,应多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正确对待,主动承担责任,理性解决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受害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对受害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以防因死亡原因不明,证据不充分,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