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午,一起受害人数众多、群众普为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我院大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来自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街道、娄庄镇、俞垛镇四个重点非法集资镇村的干部、中小微企业主、群众代表等140人全程参与旁听。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间,以个人经营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头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高息向吴某、丁某等20名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244.3万元,后陈某及担保人偿还人民币118.3万元,余款人民币126万元尚未归还。
我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0多万元,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庭判决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