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被告人时某某、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宣告审结,两被告分别被判处重刑。
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时某某、王某某在兴化市、泰州市海陵区、姜堰区分别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中,时某某先后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7.325克,非法得款人民币14250元;王某某先后6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47.7116克,非法得款人民币4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该案犯罪次数多、毒品数量大、证据认定难,刘宗开副院长亲自承办该案,是法院院领导带头办案常态化的具体表现。院领导通过主办案件,回归法官角色,不仅缓解了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而且对全院干警办好案件、提升庭审水平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