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下午4时许,姜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析产纠纷案,休庭期间原、被告双方及被告方亲属居然在法庭上互相谩骂直至动手,影响十分恶劣。
得知情况后,姜堰法院分管民一庭的院领导和庭长高度重视,立即联系本院行装科调取庭审录像,核查双方纠缠的始末。经查,当日庭审休庭期间,原、被告及被告亲属互相指责谩骂,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告王某之妹王小某动手打了原告钱某一耳光并离开法庭,钱某试图追出去遭到被告王某阻拦,推搡间被告王某将原告钱某推到墙上,双方纠缠在一起,被告王某嚎啕大哭,直到法警及时赶到才控制了混乱不堪的场面。
查明事情始末后庭长及承办人对原、被告双方的冲动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鉴于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据双方在这起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对被告王某及其妹王小某分别作出罚款20000元和拘留15日的决定。双方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为时已晚,案外人王小某当场被送往看守所,限期要求被告王某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老年丧子的原告与中年丧夫的被告有着同样的不幸,作为一家人遇到分歧时更应友好协商处理,一时冲动扰乱法庭秩序,造成一人被拘留、一人被罚款,给这个不幸的家庭平添新的打击。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审理各类案件,神圣不可侵犯的场所。扰乱法庭秩序,则是一种藐视国家司法权力,有损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诉讼参加人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两者可以并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个人扰乱法庭秩序的罚款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在此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王某姐妹的教训就是冲动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