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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审结我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作者:代西华  发布时间:2015-08-12 11:15:3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近日,刑庭审结了我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了恶意欠薪者。

    被告人彭某经营泰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自2014年4月至同年7月,拖欠凌某等29名职工工资计人民币252680元,后被告人彭某于同年7月底逃匿。同年8月18日,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于同年8月25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人彭某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公安机关将彭某于2014年9月26日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所拖欠工资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姜堰法院根据被告人到案后的表现、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因素,依法作出判处。该案的及时判处,有力地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威摄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维护了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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