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丁建梅 整理:王国亮
6月29日,在姜堰法院溱潼法庭调解室,我高兴地拿到了期盼已久的赔偿款。
2011年3月22日,我丈夫堵义平受泰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指派,驾驶该公司重型半挂车去重庆送货,途中在沪渝高速公路湖北段与相向而行由湖北省崇阳县李某驾驶的厢式货车相撞,发生车毁人伤的重大事故。在紧急送医后,经过245天的住院治疗,46岁的丈夫虽最终保住了一条命,但从此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需要终生护理。该事故经湖北省高速交管部门认定,我丈夫与李某负同等责任。
我原在家乡海安县曲塘镇一工厂里打工,家有两个女儿正在上学,还有一个84岁的婆婆。丈夫出事后,近30万元的医药费几乎拖垮了整个家庭。家住湖北大山深处的肇事司机李某也家徒四壁,事故当天把我丈夫送去医院后,从此就人影无踪,至今杳无音信。我想丈夫既然是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受伤,还是找运输公司想想办法吧,结果却遭到公司拒绝。
2012年3月8日,我和大女儿来到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泰州人社局)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泰州人社局认定我丈夫构成工伤。运输公司不服,于同年9月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陵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运输公司诉求。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14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这期间,运输公司负责人始终不出面,只委托一名律师与我们周旋。后来我了解到,该运输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资产,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仅仅有一个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说他们的损失也很大,车、货损失高达一百多万元,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没有赔偿能力。
2013年4月,我丈夫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李某所服务的中天路桥公司赔偿丈夫的一切损失。因为李某失踪,中天路桥公司不承认与李某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我又拿不出更有效的证据,审理一度搁浅。后来我了解到,丈夫开的那辆半挂车,登记车主是姜堰籍陈某,而陈某正是运输公司的股东之一。于是同年8月,我丈夫向姜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中天路桥公司先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提出其公司与肇事者李某不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问题就这样在不断的撤诉、起诉、上诉中耗费了二年多时间,让我一个农村妇女心力交瘁、万念俱灰。
2014年7月,我再次向姜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次我只想得到肇事者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金17万元,因为肇事货车除投了一份交强险之外,另外仅投保了一份限额5万元且无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在翘首期盼与忐忑不安的数月中,我接到了曹士平法官的电话,当我和我的女儿走进溱潼法庭调解室的那一刹那,我惊奇地发现运输公司、中天路桥公司、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都在场,经过法庭耐心调解,几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16.5万;运输公司除先前垫付的2.8万元医疗费,再一次性赔付15.6万;中天路桥公司愿意从人道出发补偿我丈夫23万元。看到如此温馨的场面,想到为了还丈夫一个公道,我4年多来省吃俭用、餐风露宿在江苏和湖北之间来回折腾所打的14场官司,早已身心疲惫不抱任何希望的我禁不住喜极而泣。
随后我了解到,为了我们家的官司有个圆满的了结,获得应有的赔偿,承办法官曹士平庭长费尽了心思,用足了智谋。为查明肇事司机李某与中天路桥公司的法律关系和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曹庭长和他的团队两次赶赴湖北,到案发现场去调查走访,向交警部门调取事故处理卷宗,与当年的承办交警交换意见。在掌握了一系列可靠证据后,曹庭长又主动找到中天路桥公司讲事实、摆道理、诉情理,赢得了该公司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曹庭长先后十多次直接找到运输公司的所有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当面协调沟通,苦口婆心地释法析理,运输公司由一开始的抗拒、推诿、逃避发展到后来的理解支持、积极面对、主动筹款。
今天,我们全家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送来姜堰法院,原原本本地把我们家的故事讲出来,没有别的目的,除了感谢,更是感激!
[编者按]
水滴石穿、见微知著。落实司法为民,没有捷径可走,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工作理念,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转变作风,主动沉下身去,使实劲、用真功,真心换民心,才能赢得民心,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拥护。
姜堰法院干警们通过司法审判中的点滴积累,“秀”出了对人民群众的真心关爱,必将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