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溱潼法庭向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袁某发出一份罚款决定书,对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罚款20000元。这是今年2月4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该院对此类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因原告陈某将厂房等资产转让给被告袁某,袁某出具一张200万元的借条给陈某。2015年3月,陈某以袁某未按约还款为由诉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袁某送达了应诉和举证通知书等,要求其限期举证。同年4月23日庭审过程中,袁某及代理律师辩称并未向陈某借款,涉案款项实际上是企业转让款。在法庭定案前夕,袁某及其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若干份银行转款的打卡记录,称已经向陈某超付了,只是由于自身疏忽才未及时提交打款凭证。因袁某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法庭决定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但陈某聘请的上海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坚持不同意对袁某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面对诉讼僵局,承办法官经报请院长批准,决定对袁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行为依法罚款20000元。经法律释明,袁某表示接受处罚,并于当天缴纳了20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鉴于袁某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予以采纳。但袁某无故逾期举证的行为,既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法院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浪费,也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十分必要。因此,希望通过本案的罚款事例,提醒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包括作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诉讼中对己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被视为放弃权利,还将可能面临处罚。其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