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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指为悔罪 量刑酌从轻
作者:代西华  发布时间:2015-06-12 08:39:16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近日,姜堰法院对陈某盗窃一案公开开庭,面对法庭的庄严宣判,陈某抚着自己受伤的手,流下了悔恨的泪。

    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两次站在审判席前,于2014年6月7日刑满释放。面对未来的生活,陈某一片迷惘,不久又伸出了不义之手。2014年9月22日中午,陈某至泰州市姜堰区某人民医院,采取用力推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放置于该院综合楼一楼办公室内的组装台式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于2014年9月23日13时许,至泰州市姜堰区某镇王大牛肉面店南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程某“新日”牌黄色踏板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40.36元。陈某总觉得通过不法途径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于是找寻了一份稳定工作。但其仍控制不住自己易动的心,又于2014年10月27日9时许至泰州市姜堰区某地百家食府饭店门前,乘隙窃得被害人肖某“三枪”牌绿色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113元。当公安干警找上门时,陈某一下子明白了,将家中的切菜刀拿起,斩断了左手小拇指以向公安干警表示金盆洗手、改过自新,并在归案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示痛改前非,表明其真诚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颖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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